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2023-0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民社发[2014]256号)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行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以及协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形式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协会的二级机构,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英文的译名、缩写应与该分支机构成立时协会核准内容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和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符合协会核准的分支机构工作内容。协会指定副秘书长作为分支机构的联系人,负责收集分支机构的信息、意见及建议等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并对分支机构各项活动行使监事职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在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认真履行协会赋予的各项职能与任务。其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注国家经济建设和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调查研究行业相关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向协会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考察,以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

    (四)受协会委托或指派,编写团体标准,编辑资料、书刊等;

    (五)受协会委托或指派,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积极发展会员,保障成员单位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换届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需求或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五)原则上,发起单位应具备协会理事(含)及以上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具备行业影响力;

(六)成员单位数量至少达到5家(含)以上方可成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或换届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活动领域、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等;

2.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草案及草案说明;

3. 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分别签章或联署签章);

4. 成立大会的组织方案;

5. 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分支机构换届应提交:

1.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2.分支机构财务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3.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修改草案及修改说明(如有);

4.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分别签章或联署签章);

5. 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换届应成立筹备组。分支机构设立筹备组,由发起单位牵头组建;分支机构换届筹备组,由当届分支机构负责单位牵头成立。筹备组负责设立或换届的各项组织工作,并在设立或换届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报告和相关文件。

新设或换届后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由协会办公室适时发放分支机构证书。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民主办会,其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等由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决定。原则上,分支机构负责单位(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应具备协会理事单位(含)及以上资格。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根据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报告提名,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是兼职人员(非协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年龄:在其任期届满时,原则上不应超过70岁;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可隔届后再次参选。

(四)分支机构采取负责人轮值形式的,参加轮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4人,轮值期限最短为一年,在分支机构成立(换届)时一次性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要领导(负责人以外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在协会3个(含)以上的分支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一般每四年换届一次,与协会理事会同年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增补负责人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单位大会,并将相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等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将活动图文、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整理齐全,连同活动总结等文件一并交协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法人才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未经协会事先书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以本机构或协会名义签署带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文件或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会展、竞赛、论坛、庆典等)、涉外活动等应事先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办理日常事务(分支机构自建或注册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信息、行文、用章、人员聘用、财务报销等),按照协会统一规定执行,并接受协会责任部门的监督;分支机构对外使用非协会统一制做的标识,应事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协会支持并鼓励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对开展活动积极、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将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资源整合,在协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由协会相关内设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正常缴纳会费的情况下,按照协会《会员单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单位可加入3个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可加入5个,副会长及以上单位可加入7个。符合条件的单位成为协会会员后,即可加入分支机构参加活动,协会鼓励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本领域企业成为协会会员和分支机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分支机构应按协会统一要求的时间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含预算)、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协会通知时间参加办公例会。分支机构上报的重点工作,可纳入协会整体工作规划,由协会统一部署实施。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协会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坐支资金,或委托合作单位、第三方代为收支。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

(一)经费来源: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管理实施预算决算制,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差旅、组织活动、会议、培训等项,由协会统一拨付。

(二)经费预算额度的核定:

1. 预算额度的计算公式

预算额度=预计会费+预计有偿服务净收益+预计货币性捐赠和赞助

其中:预计会费=成员单位上一年缴纳会费总额的20%

    预计有偿服务净收益=分支机构当年预计有偿服务净收益的80%

     预计货币性捐赠和赞助=分支机构当年预计货币性捐赠和资助收入的80%;

2. 同一会员单位参加多个分支机构时,将其会费平均分配计入各分支机构。

(三)协会每年1月底前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核定预算,按照当年实际获得的会费、有偿服务净收益、捐赠和赞助等控制预算支出,每年6月根据分支机构运行情况按上述指标项进行预算调整。

(四)协会每年年终对分支机构年度可使用经费总额(不含会费部分)和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决算,实际支出低于可使用经费总额(不含会费部分)时,超出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五)为鼓励分支机构在相关领域发展成员,分支机构成员单位为开发建设、施工、科研、教育、材料设备供应等非勘察设计企事业单位的,可将上述成员单位会费拨付比例提高至40%。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是分支机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支机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协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各项支出按照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进行管理。分支机构必须提供符合协会财务制度要求的报销凭证,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事前交协会财务部门备案)承担审核责任,由协会指定内设部门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费预算额度内,协助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拟对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变更时,参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对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直至提请协会理事会重组、撤销该分支机构,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告。

(一)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擅自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和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未开展活动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擅自开展涉外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拒不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协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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